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74號原告 鄧玉琴 被告 胡羅銘堃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245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羅銘堃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