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1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尉祥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尉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李尉祥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