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28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十二萬
三千二百零三元,應繳裁判費十四萬五千一百四十四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十四萬四千
一百四十四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