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 顏珮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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