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詹子瑩 即 詹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36,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元)起始日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給付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190,693190,6932利息190,69399年7月10日104年8月31日(5+53/365)20196,2313利息190,693104年9月1日113年5月9日(8+122/365+130/366)15248,5524違約金1,200合計636,6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