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李一豹 被告 蔡憲輝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