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99號聲明人 陳峻斌
陳玥潤 陳隆翔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陳儀信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儀信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段○○巷○○號7樓2樓,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陳儀信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查。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陳儀信遺產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