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0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