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