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德勛
陳政榮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龔德勛、陳政榮被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陳政榮、龔德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吳佩真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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