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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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邱雪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章 、 黃又銘 、 姚度生 、 許宸笙 、 阮惠美 、葉國棟、 鄭旭智 、 楊健鴻 、許 張榮美雲 、 張富宇 、 張慧媛 、 張慧娟 、 張慧茲 、 張碧雲 、 張素眞 、 張素梅 、 張雅菱 、 中山茂松 、王祥田、 林王春 、 王雪 、 王金菊 、 邱文章 、 邱文宗 、 邱文玉 、 邱淑敏 、 呂俊良 、 呂雅雯 、 鍾詠凡 、 姚秀英 、 蕭宥鷳 、 黃文志 、 黃文村 、 黃文伸 、 黃鈴娟 、 黃美芳 、 黃健誥 、 黃鈺棋 、 黃米秀 、 林淑嬌 、 蕭李香蘭 、 陳玉枝 、 張路 、 張萬進 、 張慶益 、 張玉霞 、 張玉敏 、 張玉惠 、 張國鐘 、 張宗權 、 張宸興 、 張憲志 、 張美麗 、 張萾青 、 張佑任 、 張志鴻 、 張志勇 、 張有慰 、 張育淨 、 張幼倚 、 楊美玉 、 張佩芬 、 張庭瑋 、 呂淑珠 、 張亞伶 、 張萬居 、 張莉茵 、 張銘彰 、 張勝華 、 張登科 、 張真鵬 、 張應超 、林 張罕仔 、 張秋玉 、林張玉盆、 張賜珍 、 張勳岳 及 張慕瑤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6,118元【計算
式:(449.88×1900×72/1470)+(3007.71×1900×2/21)=586118,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應予補繳。
㈡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土地現況照片。
㈢請提出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則一併提出其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撤回。
㈣更正被告張「亞」伶為張「亜」伶。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