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相對人壬○○
庚○○辛○○○乙○○
甲○丙○○丁○○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經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一萬零七百二十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一萬一千零十七元,應扣除二百九十七元,其餘一萬零七百二十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一: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千四百六十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九百八十六元││├────────┼───────────┼──────────────┤│││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七十二元││├────────┼───────────┴──────────────┤│合計│一萬零七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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