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豊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伍萬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叁佰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馮澤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