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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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8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豪
高嘉成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39號),本院就被告等被訴毀損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張志豪、高嘉成被訴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吳水騰 告訴被告張志豪、高嘉成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吳水騰於於本院民國101年10月4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及第27頁),依照前開規定,爰就被告等被訴毀損部分,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不受理之諭知。至被告等另被訴竊盜罪部分,將由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096號判決另為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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