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余婉珍
呂安捷
勁健身會館)被告 祝維銘 上列被告祝維銘因本院刑事一零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宥恩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