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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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良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違約金之請求(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一定」金額為之,是違約金之請求亦應固定不得浮動)。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