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9號上訴人 李芸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899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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