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96號原告 李佳霖 被告 鄭育明
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830元。惟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巷○○弄○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3人鄭培
辰、 鄭光宏 等2人。又系爭土地依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記載,面積為74.05平方公尺,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000元,故系爭土地之客觀價值應為1,481,000元(計算式:74.05×20000=0000000),原告主張應以系爭土地地價稅單記載之地價(申報地價)計算,要為本院所不採。另系爭建物之客觀價值,在未經鑑價之情形,本院認為依原告提出100年度房屋稅單記載之課稅現值認定為444,400元,尚屬可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5,400元(計算式:1,481,000+444,400=1,925,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原告僅繳納6,830元,尚欠13,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