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吳雅惠 相對人 黃中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11月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5年8月7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市仔頭││0000-0000│建│134.27│全部│重測前:西螺段0000-0000地號││0│││││││││││1││││││││││├─┼───┼────┼───┼───┼────────┼─┼──────┼───────┼───────────────┤│0│雲林縣│西螺鎮│市仔頭││0000-0000│建│3.05│全部│重測前:西螺段0000-0000地號││0│││││││││││2││││││││││└─┴───┴────┴───┴───┴────────┴─┴──────┴───────┴───────────────┘┌──────────────────────────────────────────────────────────────┐│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166-│西螺鎮市○○段│雲林縣西螺鎮市│2層木造加強磚│一層58.52│140.││全部│重測前:西螺││0│000│0000-0000、107│後路27號│造│二層70.22│67│││段00000-000││1││2-0000地號│││騎樓11.93││││建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