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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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沈莉綺
楊淋鈞 被告 張順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6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順隆被訴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應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6號恐嚇案件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業於本院審理該案之111年8月24日審理程序中當庭代表示聲請本院於該案判決無罪之際,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庭等語(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6號卷第423至424頁),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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