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上訴人 楊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思怡 等因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訴訟標的價額恆定。上訴人提起上訴雖具上訴狀但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之程式已有不合,本院亦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為何,故暫以上訴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定之。而本件被上訴人(原告)於第一審係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並就已經辦理遺產(不動產)繼產登記部分請求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回復該不動產原狀現值全部為據,計為新台幣(下同)1,339萬0,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萬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揭程式不符部分並一併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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