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殺人未遂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確定,此有本院停止訴訟事件查詢表乙件及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一一號刑事判決乙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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