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宗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21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信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 宋劉毅 (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為貪圖介紹他人出租金融帳戶予綽號「 小林 」所屬詐欺集團之報酬,乃介紹 楊清文 (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林信宗出租金融帳戶以獲取報酬。林信宗依其社會生活經驗,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被不法詐騙集團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轉匯運用,而達到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予應允,基於縱若有人持該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以逃避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而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7日22時18分前之某時,將其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交予宋劉毅,由宋劉毅轉交給「小林」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小林」所屬詐欺集團為犯罪使用,並約定將給予林信宗新臺幣(下同)30,000元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楊清文提供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清文帳戶)及本案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3「詐騙集團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詐騙集團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3「匯款日期/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13「匯款日期/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至楊清文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各該款項入帳後,旋即為下列轉出行為:
㈠於111年1月9日19時21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55,000元(含上開 潘定宏 遭詐之1,000元)至本案帳戶。
㈡於111年1月9日12時42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70,500元(含上開 吳沛純 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㈢於111年1月10日12時50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43,000元(含上開 范亞婕 遭詐之1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㈣於111年1月10日14時25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45,000元(含上開 林亞熹 遭詐之6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㈤於111年1月9日15時44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60,100元(含上開 陳葦琪 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㈥於111年1月10日15時45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591,000元(含上開 高筱妮 遭詐之4,000元)至本案帳戶。
㈦於111年1月7日22時18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65,000元(含上開 林鈺英 遭詐之1,000元)至本案帳戶。
㈧於111年1月10日15時01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47,800元(含上開 陳立堯 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㈨於111年1月10日12時34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260,000元(含上開 溫志豪 遭詐之150,000元)至本案帳戶。
㈩於111年1月10日14時30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60,100元(
含上開 黃于真 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又於111年1月10日17時18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22,000元(含上開黃于真遭詐之20,000元)至本案帳戶。
於111年1月9日20時59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84,050元(含
上開 劉玉薇 遭詐之60,000元)至本案帳戶;又於111年1月10日16時13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162,200元(含上開劉玉薇遭詐之30,000元)至本案帳戶。
於111年1月9日17時13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202,000元(
含上開 陳建銘 遭詐之80,000元)至本案帳戶;又於111年1月9日18時12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55,500元(含上開陳建銘遭詐之20,000元)至本案帳戶。
於111年1月10日13時02分許,自楊清文帳戶轉出428,500元(含上開 沈筱嫺 遭詐之132,000元)至本案帳戶。
前述款項進入本案帳戶後,各旋即遭轉帳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犯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二、案經林鈺英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等警察機關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信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已依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另案被告宋劉毅、楊清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詐騙帳戶一覽表、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及附表證據欄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宋劉毅轉交「小林」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楊清文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再轉帳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內,而以此方式製造前開犯罪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並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屬同種想像競合犯及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中自白洗錢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考量被告係幫助犯,其惡性輕於正犯,故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㈣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未敘及前述事實欄一㈠至㈥、㈧至所示各該
贓款轉入本案帳戶等節,然經蒞庭檢察官更正補充,且此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
為犯罪工具,助長社會上人頭帳戶文化之歪風,導致犯罪追查不易,形成查緝死角,對交易秩序、社會治安均造成危害,兼衡本案損害之金額、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審理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泥作工作,日薪約4,000元至5,000元,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提供本案帳戶並未獲得報酬等語,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匯款再轉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其他帳戶,已非屬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匯款人詐欺集團詐騙方式匯款日期/金額匯入金融帳戶書證1潘定宏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1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派單先生」、「秘書mia」、「mr王」聯絡潘定宏,邀約潘定宏在SVJ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潘定宏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9日至111年1月12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6筆共83,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於111年1月9日18時50分許匯款1,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9日18時50分許、1,000元楊清文帳戶潘定宏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2吳沛純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潔C卡」、「NO2.金幣輝煌」、「萬達線上客服」、「 徐義揚 《將軍》」、「彤彤」、「萬達集團-高速金流總客服」聯絡吳沛純,邀約吳沛純在萬達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吳沛純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9日至111年1月12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3筆共367,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於111年1月9日12時31分許匯款3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9日12時31分許、30,000元楊清文帳戶吳沛純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3范亞婕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9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xiao51146-羅辰」聯絡范亞婕,邀約范亞婕在博弈平台日昇交易所投資獲利,致范亞婕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0日12時35分許匯款10,000元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10日12時35分許、10,000元楊清文帳戶范亞婕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4林亞熹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5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潔C卡」聯絡林亞熹,邀約林亞熹在萬達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林亞熹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0日13時39分許、同日13時40分許,遭詐騙匯款50,000元、10,000元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10日13時39分許、50,000元111年1月10日13時40分許、10,000元楊清文帳戶林亞熹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5陳葦琪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rourou」、「Linda總指導」、「 珊娜 老師」聯絡陳葦琪,邀約陳葦琪在投資網站投資賺錢,致陳葦琪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29日15時44分許、111年1月9日15時39分許,分別遭詐騙匯款1,000元、30,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2筆3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9日15時39分許、30,000元楊清文帳戶陳葦琪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6高筱妮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2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財團總監-玹玹」聯絡高筱妮,邀約高筱妮在萬達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高筱妮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4日至111年1月13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6筆共200,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2筆於111年1月10日15時39分許匯款4,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10日15時39分許、4,000元楊清文帳戶高筱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7林鈺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2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兼差の雄班」、「 琳娜 」、「皮諾」、「紜熙」、「查理斯」、「熊熊尚好來接單」、「 歡歡 」、「 馮傑 」聯絡林鈺英,邀約林鈺英在GMP娛樂城、金鑫投顧網站投資賺錢,致林鈺英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7日至111年3月1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10筆共281,5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於111年1月7日21時42分許匯款1,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7日21時42分許、1,000元楊清文帳戶林鈺英交易明細翻拍照片、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陳立堯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10日,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珊娜老師」聯絡陳立堯,邀約陳立堯在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陳立堯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0日14時53分許、同日18時54分許,分別遭詐騙匯款30,000元、1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3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10日14時53分許、30,000元楊清文帳戶陳立堯LINE對話紀錄。9溫志豪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總理-鴻洋」、「RS金融-黃執行長」、「日昇官方出款部門總客服」聯絡溫志豪,邀約溫志豪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溫志豪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15日至111年1月10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11筆共550,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8筆於111年1月10日12時19分許匯款50,000元、第9筆於同日12時20分許匯款50,000元、第10筆於同日12時27分許匯款30,000元、第11筆於同日12時30分許匯款2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10日12時19分許、50,000元111年1月10日12時20分許、50,000元111年1月10日12時27分許、30,000元111年1月10日12時30分許、20,000元楊清文帳戶 温志豪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10黃于真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7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珊娜老師」聯絡黃于真,邀約黃于真在網站投資賺錢,致黃于真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0日至111年4月8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8筆共200,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1筆於111年1月10日14時26分許匯款30,000元、第2筆於111年1月10日17時1分許匯款2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10日14時26分許、30,000元111年1月10日17時1分許、20,000元楊清文帳戶黃于真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11劉玉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初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財團秘書 雪雪 」、「財團繼承者-ianen」聯絡劉玉薇,邀約劉玉薇在萬達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致劉玉薇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8日至111年1月22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7筆共206,985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1年1月9日20時56分許匯款30,000元、同日20時58分許匯款30,000元、111年1月10日16時9分許匯款3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9日20時56分許、30,000元111年1月9日20時58分許、30,000元111年1月10日16時9分許、30,000元楊清文帳戶劉玉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12陳建銘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初某日,透過社群軟體LINE聯絡陳建銘,邀約陳建銘在博弈網站投資獲利,致陳建銘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7日至111年1月15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9筆共225,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1年1月9日17時4分許匯款50,000元、同日17時9分許匯款30,000元、同日17時58分許匯款20,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9日17時4分許、50,000元111年1月9日17時9分許、30,000元111年1月9日17時58分許、20,000元楊清文帳戶陳建銘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3沈筱嫺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7日之前某日,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打工的豬仔」、「潔西卡」、「徐義揚(將軍)」聯絡沈筱嫺,邀約沈筱嫺在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賺錢,致沈筱嫺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7日至111年1月26日間,陸續遭詐騙匯款18筆共1,956,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111年1月10日12時57分許匯款132,000元,係匯至楊清文帳戶,並旋遭以網銀轉帳方式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111年1月10日12時57分許、132,000元楊清文帳戶沈筱嫺台新銀行存簿封面暨歷史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