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張作賢
被   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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