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415號聲請人 許定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彤光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聲請狀附表未載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且票面面額記載有誤,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並表明明確票面面額及請求金額。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經本院民國110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