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34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蔣博文 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催告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蔣鼎夫 之所有繼承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所有繼承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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