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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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232號聲請人 陳榮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柯景耀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聲請狀附表有誤,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票號CH796308號本票到期日經修改,然修改處無發票人簽名,視為未修改)。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經本院民國110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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