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36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志成 人相對人 張鄭惠蘭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志成、張鄭惠蘭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