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安銳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 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杰祐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99年7月31日│82,950元│TP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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