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士烈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士烈所犯附表編號六、七、九、十、十三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減為附表編號六、七、九、十、十三所列減刑後徒刑之刑,與附表編號一至五、八、十一、十二、十四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士烈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六、七、九、十、十三所示案件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減刑條件,爰依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減刑條例第十一條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