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87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訴訟救助之要件有三,第一須依當事人聲請,第二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第三須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於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為精神疾患,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應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及律師之保障,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該公約有優位權,又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委員會之釋示,身心障礙之認定以醫療診斷為據,不以官方手冊為憑,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法扶臺北分會之法院或團體轉介回覆單及院檢刑事個案轉介單代釋明供即時調查,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上述理由作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就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表明再審理由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系爭確定裁定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難認有勝訴可能(此有該案卷可資參佐)。又聲請人雖另援引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法扶臺北分會之法院或團體轉介回覆單及院檢刑事個案轉介單等件(本院卷第12-14頁),作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然上開裁定或文件僅為該案承審法院及法扶依聲請人於當時所提出之證據加以審酌後所為之個案裁定及決定,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於本案時點確已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之主張為真實。何況,如上開說明,聲請人就其所聲請再審之事件,既有聲請不合法之情形,難認有勝訴可能,則該裁定自無從採為准予訴訟救助之事由。是參照上述規定意旨,其訴訟救助之本案既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廖建彥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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