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盧 芳穎
盧建林梅花
一、債務人 盧芳穎盧建國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盧芳穎、盧建國、林梅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盧芳穎於民國98年4月至10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盧建國、林梅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6,554元,復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盧建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9,256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盧芳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盧建國、林梅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梅花、盧│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83%│││86,554元│芳穎、盧建│月7日起││││││國││││├──┼────┼─────┼──────┼──────┼───────┤│002│新臺幣│盧芳穎、盧│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9,256元│建國│月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梅花、盧│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554元│芳穎、盧建│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盧芳穎、盧│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256元│建國│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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