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065號聲請人 陳宛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以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相對人李以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㈢請提出票號CH260937本票原本。(狀附影本不清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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