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 楊志偉
陳雅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楊志偉與另相對人陳雅孟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志偉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486,780元整及自民國95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7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未清償,並經本院核發96年度民執金字第53894號債權憑證在案,聲請人另於100年7月間聲請就相對人楊志偉對第三人弘利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因相對人楊志偉已未在該公司任職,故強制執行亦無結果,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在上開債權憑證後註記在案。復依相對人楊志偉於國稅局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所示,相對人楊志偉名下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而其與另相對人陳雅孟為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且二人未有夫妻財產契約之約定與登記,則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請求鈞院將二相對人間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宣告相對人楊志偉與另相對人陳雅孟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相對人楊志偉、陳雅孟等二人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為否認。
三、聲請人主張二相對人為夫妻關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相對人夫妻財產制登記資料網路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另主張其與相對人楊志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聲請本院對之為強制執行,因無財產致執行無結果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6年度民執金字第53894號債權憑證及相對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100年度司執字第46656號)、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等影本附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楊志偉10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亦堪信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承上,本件相對人楊志偉既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以資清償其所負欠之債務,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訴請宣告相對人楊志偉與其配偶即另相對人陳雅孟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