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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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甲○○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於網路張貼道歉聲明○於○區○○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賠償十萬元部分,應繳裁判費一千元合計應繳納四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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