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度再審字第774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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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再審字第77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七四號
再審議聲請人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亦為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原任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法官兼庭長,因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與人電話中涉及代為關說刑案並教唆偽造刑案證據為他人脫罪,監察院認其言行放蕩,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應遵守誓言及第五條應誠實謹慎之規定提案彈劾移送審議,本會於八十四年三月三日以八十四年度鑑字第七五五八號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先後十二次提出聲請再審議,經本會先後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八月四日、九月二十五日、十二月一日、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四月十二日、六月二十一日、八月十六日、十一月一日、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五月三十日、七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五六五號、五八四號、五九四號、六一○號、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一九號、六三二號、六六二號、六八○號、六九一號、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二三號、七五一號、七六二號議決對聲請人所提再審議事由,詳加指駁,已遞次駁回其再審議之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又以同一原因並檢附近日有關修改公懲制度等文件及無關本案之剪報資料等件影本聲請再審議,揆之首開說明,仍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徐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