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強制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張北達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 律師被告 黃雅蓁
黃君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05號強制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強制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按上說明,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