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5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劉俊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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