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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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盧金玉

盧麗淑

盧毓秀

盧宜鈴

視同上訴人 廖蕊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

視同上訴人 盧麗月

盧皇仁

被上訴人 盧啓民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哲 律師

石育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5及附表六編號5,關於「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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