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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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盧金玉
視同上訴人 廖蕊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
視同上訴人 盧麗月
被上訴人 盧啓民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哲 律師
石育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5及附表六編號5,關於「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