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請人 王月娥

王俐琴

余香儀

吳秀菊

吳家帆

呂素珠

李芃穎

李智富

林明束

林暐哲

胡凱泰

胡懷哲

張鉑月

莊素貞

許碧霞

陳麗花

潘秀蓁

徐翠英

蔡許素鶯

陳義珠

蔡武雄

陳陽鈴

詹宜庭

陳秀珍

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68,71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負擔97.6%,餘由原告即聲請人依附件一所示比例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展雲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710元(計算式:70,400×97.6%,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上開確定判決就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諭知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併予敘明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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