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24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24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29號裁定,聲請解
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
字第878號刑事案件之唯一上訴人,惟該院竟准予該案告
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經聲請人聲請釋憲,迭經不受理,憲法法庭113年審裁
字第92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2項第6款、第39條及第59條第1項等
規定為不受理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之意旨
,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78條、第171條第2項、
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
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佳微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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