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原告 徐士賢 被告 江依庭 被告 江峻瑋 被告 黃炳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