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 梁欣惠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被告 黃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蕙娟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則其就本件訴訟之利益,應為其就系爭土地受限制處分權利之交易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2,
58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2,600元×系爭土地總面積7079.5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31/1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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