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告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