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27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巫漢鈞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王承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