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債權人 黃偲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湯皓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㈡提出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為債務人湯皓斐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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