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原告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陳 李春蓮 即李春蓮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張睿方 律師 陳安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具狀追加擴張訴之聲明事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176,518元及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176,518元,應繳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850元,尚應補繳6,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