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潘世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練秩榤 、 陳鉅霖 、 洪瑞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伍仟 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