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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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6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郁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09年度再助字第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郁翰未接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傳票,未能充分準備繳納易科罰金及聲請勞務工作,希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8年度易字第54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嗣經臺中地檢署以109年度執緝字第1161號案件囑託雲林地檢署10
9年度執再助字第26號指揮書執行,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雲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再助字第26號、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61號、109年度執再字第487號、108年度刑護勞字第938號等相關卷宗核閱無誤。依首揭說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書實係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47號判決所諭知之罪刑甚明,則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對於聲明異議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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