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佩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4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HEARTS」壹包(淨重貳佰貳拾柒點參零公克)、「nutivahempoil」壹瓶(淨重貳佰壹拾柒點玖捌)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3號被告劉佩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所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HEARTS」1包、「nutivahempoil」1瓶,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7月6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801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3號偵查卷第65頁)。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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